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出台 保障供水用水安全
时间 2015/05/22
5月28日,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条例》在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以及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通过是湖北省依法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湖北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每月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近年来,各地出现过一些因为水污染导致的供水安全事故,引起当地群众恐慌,全社会普遍关注。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
每日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
在水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停水需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取水、制水、输配水活动,新设备、新管网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当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二次供水如何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条例》第六章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
《条例》还对有关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规定予以细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应当建立档案,方便用户查询。